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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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
类型 | 结案报告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18)桂09执保40号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7)桂09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对其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等予以冻结,现已保全完毕。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玉林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大楼**。 代表人:缪锋,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保全财产如下: 三、结案方式 对本院(2017)桂09民初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保全的财产保全完毕,本案以全部保全完毕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