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佳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44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佳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0元,由原告湖北佳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80元,被告襄阳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