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依据本院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冀01民初1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冀01执保75号之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石家庄裕华西路支行处45070155000000120账户的存款746万元的冻结;

解除依据本院2018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冀01民初1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的(2018)冀01执保75号之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被申请人河北鑫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石家庄中山路支行处45040078801800000043账户的存款264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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