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深圳富邦信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富邦信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377.6元及利息(以239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90.66元、保全费17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