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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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35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元; 三、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中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恒基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恒基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海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