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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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74号民事判决; 二、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津市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4,164.38元,对以上款项湖南银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津市市宝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53元,由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53元,由津市市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