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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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3392.5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以67438.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以67438.09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