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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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712.8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以借款本金193644.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193644.81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执行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以193644.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193644.81元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