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3717号之一

原告: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伟,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与被告镇江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28元,减半收取计22914元,由原告镇江佳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世龙

人民陪审员黄丹

人民陪审员姚向群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彭璇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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