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恒吉木业有限公司
南京鑫和鹏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恒吉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鑫和鹏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171元及利息(以239171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8元、财产保全费1716元,合计6604元由被告镇江恒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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