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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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1772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经济损失837350.09元。 三、上述两项冲抵后,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经济损失660150.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67.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