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1772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经济损失837350.09元。

三、上述两项冲抵后,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经济损失660150.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67.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17-12-27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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