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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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镇江金手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价款885796.1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反诉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7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58元,由被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7585.84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国控润弘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