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和截止2016年7月25日的利罚息139457.96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38380元。 二、被告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58元,由被告丹阳欧国立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振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