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15407号

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23711Q。

法定代表人:龚兆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蕴杰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韦进福

裁判日期 2017-12-2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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