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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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15407号 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23711Q。 法定代表人:龚兆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翔飞,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南宁市宝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蕴杰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韦进福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