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贷款本金17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18年7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对被告福建永嘉家具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款在2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76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88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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