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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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阎红刚、王唤娟、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165248.39元(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从2018年3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阎红刚、王唤娟、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阎红刚、王唤娟、太原君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