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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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8万元,并支付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67元,本院减半收取938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792.5元,被告***、被告***、被告陕西富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