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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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90号 申请人: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翟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令,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龙,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东兴。 被申请人: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2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21320.34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作为担保。2020年05月30日,本院依法分别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其中冻结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921320.34元(实际冻结14855.02元);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01×××01账户内存款1921320.34元(实际冻结13114.04元);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修文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921320.34元(实际冻结1020.0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5月30日至2021年05月30日)。2020年06月17日,本院依法额度冻结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1账户内存款1921320.34元(实际冻结534.7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06月17日至2021年06月17日)。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90号案部分保全。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