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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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恺德微创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69,313元; 二、被告湖南恺德微创医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尚未付清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3,485,847.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以尚未付清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83,465.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154元,由被告湖南恺德微创医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