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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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艾森文具用品(太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艾森文具用品(太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元,合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艾森文具用品(太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对被告***要求原告艾森文具用品(太仓)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010.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第一项履行方式:如采用转账方式请直接汇至被告***确认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板桥支行,卡号:62×××5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艾森文具用品(太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