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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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9739.2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被告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