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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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唐人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金山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金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职工集资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681232.88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本金1000000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20%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2840元,由原告***负担9600元,被告湖南金山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3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