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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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透支本金21376.70元并支付利息2037.66元、违约金2195.39元(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和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以21376.70元为基数,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