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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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借款本息36589.74元(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及之后的利息(以33183.54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实现债权费用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11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