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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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5万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4.17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679.36元)。 二、由被告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科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