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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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31日为1163083.32元,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4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扬中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扬中市众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3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