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荣成东源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松不老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威海市松不老商行铸件款19143.79元;并承担以19143.79元数额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威海市松不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元,由威海市不老松商行负担2933元,由荣成华东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