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荷塘区天台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荷塘区天台新型墙体材料厂(普通合伙)货款649138元及违约金2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43元,保全费3866元,合计9109元,由被告湖南圭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