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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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兴市盛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泰佳捷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37100元、超期费用13065元,两项合计50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方式:以501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9年8月3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