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 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 丹阳市开发区新农村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新农村发展建设有限公司500万元、利息123836.67元,合计5123836.67元(截至2016年4月21日),并继续按年利率5.82%承担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8.73%承担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鼎新塑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833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