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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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黑罐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如皋市白蒲镇盛丰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黑罐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近似包装、装潢的涉案侵权产品; 三、被告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四、被告如皋市白蒲镇盛丰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6700元,由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被告石家庄市开心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3560元,被告如皋市白蒲镇盛丰食品经营部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