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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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县支行 汶川县禹城城镇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汶川县羌州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兴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汶川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县支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汶川县家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管理费120462元,滞纳金340.84元,共计人民币120802.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川县支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