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天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天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08219.47元(算至2019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408219.47元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50元,减半收取42125元,由被告湖南天恒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郴州市仙居岭京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