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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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张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20027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其余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103445元【(374843.44元-10000元-20027元)×30%】(取至整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33472元,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扣除已给付的12000元,再给付1214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负担1365元,由海城市宏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5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还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