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博信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东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城市博信运输有限公司14179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3135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