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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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瑞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城市瑞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欠款 200000元,并自2018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海城市瑞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开户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崇宁支行,帐号:21×××27—2001,户名: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