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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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瓦房店鑫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金阳光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瓦房店轻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17204.88元及罚息1364608.01元; 三、被告***、***自2019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综合授信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利息及罚息; 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瓦房店轻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金阳光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鑫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名下保证金账户内25万元存款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38560元(含公告费710元),由被告***、***、***、***、瓦房店轻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金阳光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鑫鹏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