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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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昌盛字第033号)中的全部贷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借款本金158025.83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律师费3517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房屋(瓦房权证岗私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2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