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 亳州市金五丰酒业有限公司 新郑市新荣酒业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郑市新荣酒业商行(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第28273228号、第25298314号、第321102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新郑市新荣酒业商行(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新郑市新荣酒业商行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