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潘波、周树爱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借款本金130690.52元,利息6531.2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款清息止;

二、被告潘波、周树爱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圣清、管茂炯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对上述债权就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15-2幢406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为1787,由被告潘波、周树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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