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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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爱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三河市信裕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92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三河市信裕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靳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亭,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爱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丽。 原告***与被告三河市信裕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河市爱丽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定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开庭。开庭时原告***未到庭,代理人到庭但未能提供委托代理手续。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牛宝卫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颖 书记员董秋延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