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65307元;

三、若被告***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涉债务,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燕郊开发区房屋(房屋产权证书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三河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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