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保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锁闭阀款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