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知行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登封市市区惠众超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登封市市区惠众超市(经营者:王素珍)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5859634号、第27368661号、第4183069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登封市市区惠众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登封市市区惠众超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