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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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46538.3元;

二、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31357元,由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负担7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1357元,由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负担7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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