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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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46538.3元; 二、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3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为31357元,由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负担73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1357元,由新密市安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负担73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