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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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德县扬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19)皖1822民初4271号民事判决; 二、广德县扬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23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1506元; 三、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广德县扬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940元,***负担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广德县扬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940元,***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