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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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包括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30254.92元。 二、被告泸州市华莲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50000元,成都福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9元,由原告***负担759元,由被告泸州市华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由被告***、成都福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