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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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开平市海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499973Q217035728109《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息274136.40元以及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66889.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85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 四、若被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则依法处置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开平市****办事处长沙xxx房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对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33071.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开平市海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被告***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被告开平市海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律师费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2.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2.28元(已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852.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2.2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852.28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72.28元,被告***、开平市海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