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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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郴州市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0,176,672元,延期付款违约金1,472,225.22元,合计11,648,897.22元(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后续违约金以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工程进度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32元,由原告郴州市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942元,由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6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