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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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平市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卫生间、厨房门安装工程合同书》; 二、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1854.65元及利息(利息计付办法: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和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9.47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劲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19.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恒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21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